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坤、陈雪连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桂08民申1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8民申109号
  • 案件名称

    陈坤、陈雪连排除妨害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坤;陈雪连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8民申10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陈坤,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陈雪连,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再审申请人陈坤因与被申请人陈雪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坤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平南县人民法院(2021)桂0821民初9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2021)桂0821民初916号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是事实错误,申请人竞得涉案鱼塘后,一直在水塘里养鱼,并在水塘边建猪舍养猪,被申请人竞得社塘儿旁边山岭边的(荔枝畬)10亩岭地后需要平整岭地,为了节约成本,要求申请人同意将其在岭脚平整所产生的泥土填入池塘,池塘填平后,申请人一直管理至今。如果被申请人认为填土和修建水沟支出很大,需要申请人给予相关费用补偿,可以另案起诉,但法院并不能据此认定被申请人填鱼塘的出资行为是与申请人合伙经营;2、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土地上的建设由被申请人全部出资是错误的,申请人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出资建设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本案中,已生效的(2020)桂08民终2276号民事判决查明,黄伟蓉、陈雪连夫妇与陈坤协商,约定以陈坤的名义竞标涉案地块进行共同经营,在合伙过程中,黄伟蓉、陈雪连夫妇出资7万元竞得涉案地块,之后,在填平涉案鱼塘、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搭建星铁硼过程中,也是由黄伟蓉、陈雪连投资,陈坤积极参与管理,涉案土地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共同承包。现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侵权,要求对方排除妨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德升审判员苏洁平审 判 员 黄   钰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佳   璐书 记 员 周   燕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