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荣环、袁向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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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268号案件名称
崔荣环、袁向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崔荣环;袁向阳;韦保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崔荣环,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袁向阳,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滨河路。被执行人:韦保珍,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滨河路。本院在执行袁向阳、韦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南召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1民初2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袁向阳、韦保珍应支付欠款1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崔荣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袁向阳、韦保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要求其限期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袁向阳、韦保珍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袁向阳、韦保珍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袁向阳、韦保珍名下无存款。2、被执行人袁向阳、韦保珍名下无证劵、股权、保险等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袁向阳、韦保珍名下无车辆。三、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袁向阳、韦保珍名下无房产。四、对被执行人袁向阳、韦保珍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措施。五、已发布悬赏公告对袁向阳、韦保珍财产线索予以公开悬赏,但未果。六、对被执行人袁向阳、韦保珍周边人员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袁向阳、韦保珍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当事人约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袁向阳、韦保珍有继续向崔荣环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不服本裁定的,应当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允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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