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新疆本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328号案件名称
巴州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新疆本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巴州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新疆本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328号申请人:巴州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平,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新疆本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申请人巴州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本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658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巴州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新疆本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44,274.44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新疆本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44,274.44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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