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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周军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恢2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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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恢2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周军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周军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恢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负责人周健。委托代理人肖建军。被执行人周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与周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03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周军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透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信用卡本金87792.99元,欠付利息及费用10853.79元,共计98646.72元(2020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费用按照约定续计,利随本清)。二、案件受理费1133元,由周军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周军未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周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8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南郑区支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周军银行账户被本院另案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无车辆、工商、证劵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郑区管理部查询,周军名下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其住房公积金被本院另案扣划。4、经本院调查周军系南郑区*****办公室工作人员,每月收入6000元左右,因其投资失败,负债较大,现仅有月工资收入又被本院另案冻结,只能等待参与分配;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督促,周军已支付给本院2000元,并承诺在2021年9月20日前再偿还20000元。5、本院已将周军支付2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本院已对周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龙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米 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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