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412号案件名称
张某、于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某;于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412号原告:张某,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于某,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郑 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荣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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