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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凤桐、马力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保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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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保1156号
  • 案件名称

    姚凤桐、马力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姚凤桐;马力;吉林市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夏春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保1156号申请保全人:姚凤桐,女,1950年12月26日生,住磐石市。被保全人:马力,男,1968年6月4日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保全人:吉林市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园乐园小区48号楼1单元1-2层2号网点。法定代表人:马力,董事长。被保全人:夏春菊,女,1976年1月6日生,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保全人姚凤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270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对申请保全人姚凤桐提供担保的陈铁华名下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解除查封,对申请保全人张明禄提供担保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保全人姚凤桐与被保全人马力、吉林市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夏春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光辉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冯静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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