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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钢、本溪市华昕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执恢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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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执恢37号
  • 案件名称

    王彦钢、本溪市华昕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彦钢;本溪市华昕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王彦钢,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本溪市华昕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育丰街华昕苑3-2-1-3。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彦钢与被执行人本溪市华昕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本溪仲裁委员会[2018]本仲裁字第51号裁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本溪市华昕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本溪市华昕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本国用(2005)第135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941㎡),后经与该中心权籍调查科核实,查明该土地已开发完毕,所开发房产已售出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本溪市华昕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号房产(均有抵押权登记)。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育丰街华昕苑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255万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暂未得到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秀莲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刘天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明杰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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