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竹松、李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3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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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3836号案件名称
张竹松、李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竹松;李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3836号申请执行人:张竹松。被执行人:李涛。申请执行人张竹松与被执行人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8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李涛应支付申请人张竹松借款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涛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支付申请人张竹松欠款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81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竹松与被执行人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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