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红明、王合成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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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855号案件名称
田红明、王合成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田红明;王合成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855号申请人:田红明,男,出生:1983年8月25日,汉族住所:和田市。 被执行人:王合成,男,出生:1980年5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所:河南商丘雎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红明与王合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75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4民特21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刘振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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