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魏保杰,宫绍登等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4执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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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4执1509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魏保杰,宫绍登等罚金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魏保杰;宫绍登;李自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4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400928613X5。法定代表人:伍星,该法院院长。 被执行人:魏保杰,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宫绍登,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李自力,男, 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魏保杰、宫绍登、李自力罚金一案中,除被执行人李自力缴纳罚金10 000元外,其他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04执15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全斗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存香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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