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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根学、张蒲县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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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658号
  • 案件名称

    马根学、张蒲县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根学;张蒲县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658号申请执行人:张蒲县,男。 被执行人:马根学,男。 本院在执行张蒲县与马根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根学应履行案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马根学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张蒲县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根学暂无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票等有价证券。且在本院有其他被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张蒲县,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宏钢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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