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民终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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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民终479号案件名称
周某、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某;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民终4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汉族,住甘肃省金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甘肃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北京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1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尚晓霞审判员 梁俊天审判员 冯保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禚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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