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裕龙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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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59号案件名称
新化县裕龙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新化县裕龙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59号原告:新化县裕龙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科头乡友谊村海田湾组。法定代表人:方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湖南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经济开发区向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康运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裕龙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裕龙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裕龙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合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03元,因撤诉减半后收取2401.5元,由原告新化县裕龙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宗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胡 庆代理书记员 胡庆(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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