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凤波、吉林市龙潭区芙蓉新型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03执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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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执1132号案件名称
徐凤波、吉林市龙潭区芙蓉新型建筑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徐凤波;吉林市龙潭区芙蓉新型建筑材料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03执1132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芙蓉新型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徐凤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芙蓉新型建筑材料厂收到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1000元。该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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