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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桂青与周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1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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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1867号
  • 案件名称

    唐桂青与周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唐桂青;周建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1867号原告:唐桂青,男,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周建义,男,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唐桂青与被告周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唐桂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桂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桂青负担(已付)。审 判 员  练 斌法官助理  卢李霞书 记 员  卢李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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