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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青青、杨博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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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442号
  • 案件名称

    苗青青、杨博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苗青青;杨博凯;张振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442号申请执行人:苗青青,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杨博凯,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张振明,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苗青青与被执行人杨博凯、张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67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杨博凯借申请执行人苗青青现金100000元,承担利息12000元,合计112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72000元。如被执行人第一期逾期,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合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张振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6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8月26日达成内容为:“1.案件款112762元,扣除已履行的22518元,剩余案件款为90244元,被执行人杨博凯、张振明共同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1万元,剩余案件款自2022年起每年共同偿还3万元,直至案款清偿完毕;2.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则申请人苗青青有权于2022年3月1日后申请法院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3.申请人苗青青申请撤回(2021)甘0702执2442的执行。”的和解协议一份,同日,申请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对该案件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2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葛 超书 记 员 柴亚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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