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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多学、苏依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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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250号
  • 案件名称

    王多学、苏依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多学;苏依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250号申请执行人:王多学,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苏依拉,男,蒙古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王多学与被执行人苏依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14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苏依拉偿还王多学借款9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10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付30000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偿付3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付40000元,若苏依拉任何一期逾期,王多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案件款。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多学申请执行案件款100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13000元,下剩87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25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案件款87000元。若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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