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涛、叶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3执20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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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3执2040号之一案件名称
裴涛、叶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裴涛;叶将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3执2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裴涛,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叶将,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涛与被执行人叶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裴涛与被执行人叶将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叶将应支付申请人案件款19606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自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于每月20日前支付案件款4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剩余案件款3606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浙0523执20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泰寅 审判员王文德 审判员章爱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喻 书记员王青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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