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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9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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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9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吴宵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81执979号之一 被执行人:吴宵,男,1996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81刑初9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宵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吴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吴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宵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宵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吴宵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宵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吴宵名下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无处置意义。被执行人吴宵现在龙泉市看守所服刑,本院已向该看守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吴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吴宵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宵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吴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9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执行条件具备,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新宇 审判员陈国树 审判员吴明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叶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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