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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恒、孙玉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02执2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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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执2997号
  • 案件名称

    栾恒、孙玉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栾恒;孙玉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02执2997号申请执行人:栾恒,住洮北区。被执行人:孙玉奎,住洮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恒与被执行人孙玉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申请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栾恒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国发审判员  黄亚鹏审判员  刘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宏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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