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丹、鄢家鸿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恢85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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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恢856号之二案件名称
曾丽丹、鄢家鸿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曾丽丹;鄢家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恢8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丽丹,女,194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鄢家鸿,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曾丽丹与鄢家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鄢家鸿中国银行账户6217********内的银行存款17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鄢家鸿中国银行账户6217********内存款17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杜德明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 刚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恢8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丽丹,女,194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鄢家鸿,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曾丽丹与鄢家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鄢家鸿中国银行账户6217********内的银行存款17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鄢家鸿中国银行账户6217********内存款17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杜德明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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