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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胜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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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858号
  • 案件名称

    邓胜群、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邓胜群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858号被执行人邓胜群,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邓胜群罚金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8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胜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责令邓胜群缴纳罚金6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被执行人邓胜群有车辆登记信息,但车辆无法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在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委托邵东市人民法院在邵东市不动产登记局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邓胜群名下无房产。4、2021年8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胜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邓胜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李武军审 判 员     高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永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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