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丹、湘乡市健车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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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649号案件名称
钱丹、湘乡市健车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钱丹;湘乡市健车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钱丹,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被执行人:湘乡市健车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湘乡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廖锋申请执行人钱丹与被执行人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38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钱丹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湘乡市健车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执行立案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7日向湘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乡市健车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511.85元、执行费215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丛仁审判员 刘辉南审判员 陈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兴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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