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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自治县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5民初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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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民初1328号
  • 案件名称

    印江自治县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印江自治县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红英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5民初1328号原告:印江自治县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黔江海江商住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053310731X。法定代表人:任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柳红英,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印江自治县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柳红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印江自治县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印江自治县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柳红英已主动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江自治县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计25元,由原告印江自治县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曹凤群代理书记员  徐娇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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