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宗辉、蒋承秀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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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7号案件名称
蒋宗辉、蒋承秀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蒋宗辉;蒋承秀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7号申请执行人蒋宗辉,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承秀,女,1979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林市。申请执行人蒋宗辉与被执行人蒋承秀劳追偿权纠纷一案,(2020)桂0324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2020)桂03民终2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承秀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宗辉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承秀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即查银行存款、不动产、市场监督管理、车辆),查封被执行人蒋承秀位于桂林市房屋,因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蒋承秀在桂林市新桂大酒店承租经营权出资额99万因涉及到合伙人入伙、清算,暂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承秀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承秀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宗辉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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