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丽、吉林市万科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保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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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保1071号案件名称
李秀丽、吉林市万科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秀丽;吉林市万科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保1071号申请保全人:李秀丽,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被保全人:吉林市万科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开发区滨江南路99号万科滨江中心写字楼14层。法定代表人:王若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保全人李秀丽与被保全人吉林市万科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吉林市万科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连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俊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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