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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增、崔长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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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012号
  • 案件名称

    王春增、崔长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春增;崔长河;林英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增,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崔长河,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林英俊,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王春增与崔长河、林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2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春增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保全费25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7月20日、9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崔长河、林英俊名下财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有存款595.38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崔长河、林英俊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交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委托乐陵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崔长河、林英俊名下不动产信息,经乐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委托乐陵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崔长河、林英俊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信息。5.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存款595.3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6.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崔长河、林英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崔长河、林英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崔长河、林英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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