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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群、何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25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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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25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永群、何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永群;何刚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2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永群,男,汉族,1962年7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联系。被执行人:何刚,男,汉族,1987年10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联系电话17356433353。本院在执行王永群与何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2596号案件的执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算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学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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