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瓦洛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谭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0407民督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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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督95号案件名称
湖南瓦洛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谭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瓦洛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谭武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0407民督95号申请人:湖南瓦洛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罗伟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保,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被申请人:谭武,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申请人湖南瓦洛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0日购得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CC城市中心(旺角星辰)1220房,房屋建筑面积为82.1㎡。开发商衡阳福隆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了《CC城市中心(旺角星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申请人负责对该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时间从2017年4月30日至2027年4月30日止。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3元/㎡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申请人按照约定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申请人自2019年9月15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共欠物业费2777元。经申请人多次以书面及上门催缴均无效果。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谭武支付2019年9月15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77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谭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瓦洛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777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谭武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郑晓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曹 娉书 记 员 雷睿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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