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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荣、保定顺时针商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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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912号
  • 案件名称

    吴家荣、保定顺时针商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吴家荣;保定顺时针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912号原告:吴家荣,男,汉族,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香港九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路洋(实习),福建珈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保定顺时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建新路西侧家属楼(新华书店家属楼3号楼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831989523XT。法定代表人:李长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吴家荣与被告保定顺时针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吴家荣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家荣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家荣负担。审 判 长  盛莉婷审 判 员  王洪月人民陪审员  顾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溪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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