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家荣、保定顺时针商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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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912号案件名称
吴家荣、保定顺时针商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家荣;保定顺时针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912号原告:吴家荣,男,汉族,1978年2月13日出生,住香港九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路洋(实习),福建珈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保定顺时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建新路西侧家属楼(新华书店家属楼3号楼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831989523XT。法定代表人:李长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吴家荣与被告保定顺时针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吴家荣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家荣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家荣负担。审 判 长 盛莉婷审 判 员 王洪月人民陪审员 顾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溪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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