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志峰、刘海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27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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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2782号之一案件名称
连志峰、刘海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连志峰;刘海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2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志峰,男,汉族,1985年3月24日出生,住环翠区。被执行人刘海雷,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环翠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3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间案件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执27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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