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连志峰、刘海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278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27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连志峰、刘海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连志峰;刘海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2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志峰,男,汉族,1985年3月24日出生,住环翠区。被执行人刘海雷,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环翠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3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间案件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执27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蓉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