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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翠荣、邢翠燕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2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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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2616号
  • 案件名称

    邢翠荣、邢翠燕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邢翠荣;邢翠燕;杨秀清;邢翠萍;邢翠英;邢翠玲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2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甲,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194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乙,女,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丙,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丁,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邢某戊,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上诉人邢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及原审被告邢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2民初9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邢某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其不应向杨某某、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支付利息33632.43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杨某某、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其与杨某某系母女关系,其与其他四位当事人系姐妹关系。2016年4月其向其父亲借钱时并未约定利息,父亲亦未要求其支付利息。父亲去世后邢某乙等人要求其出具借条,但借条上约定利息为按银行利率,并未约定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其于2017年9月18日向其父已预付1万元利息。一审未进行扣减。其申请法院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邢小喜、杨某某名下的房屋,前往中国工商银行八府庄储蓄所及中国人民银行调取2020年1月1日至11月26日之间邢小喜银行流水,一审法院调查后并未通知其调查结果而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一审并未查清所调取的邢小喜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小区XX号XX单元XX层XX室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其查看卷宗并未看到法院前往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结果的相关资料。邢小喜的抚恤金,一审开庭时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已认可农行卡上有8万余元抚恤金,一审却以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抚恤金的存在及数额暂不处理。杨某某、邢某丙、邢某丁辩称,邢某甲在一审提交的借据中,完全能体现出借款双方有以银行利息为借款利息的约定。邢某甲所说2017年9月18日预付利息1万元缺乏证据支撑。2017年9月18日邢某甲确实给了老人1万元,但当时明确说是让老人花的,与借款本金及利息无关。2017年10月27日,邢某甲在书写借据时,根本未提1万元是预付利息。若是预付利息,按照邢某甲自己计算利息的标准,到2017年9月18日还不足1万元,不符合事实。房产属杨某某与刑某某已处分过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邢某甲主张在此案件中处理于法无据。邢某乙辩称,其认可邢某甲的上诉意见。邢某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杨某某、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邢小喜的遗产中由邢某甲持有的借款11万元及截至2020年10月19日的利息33632.43元,其中属于杨某某的份额(含夫妻共同财产)83785.57元,并自2020年10月20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2.要求由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继承被继承人邢小喜遗产中由邢某甲持有的借款中本息的六分之一份额(截至2020年10月19日每位为11969.36元)和自2020年10月20日至清偿借款之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中六分之一;3.邢某甲、邢某戊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邢小喜、杨某某夫妇育有五名女儿,即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及邢某甲、邢某戊。2020年8月20日,被继承人邢小喜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2016年4月,邢某甲曾因购房之需,向被继承人邢小喜借款25万元,邢某甲承诺按银行利息计付利息。2017年10月27日,因邢某甲未能按时还款,经催讨,邢某甲出具书面借据一份,并承诺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每月1-3万元不等还款,至2018年12月31日还清本息,利息按银行利率。签订借据后,邢某甲分多次还款,剩余11万元及约定利息未还。邢某甲辩称被继承人邢小喜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小区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室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已于2019年5月10日转让登记于邢某丙、邢某丁名下,另经一审法院查询,杨某某在西安市工商银行八府庄支行有存款269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邢小喜死亡前未留遗嘱,本案继承适用法定继承原则。被继承人邢小喜生前借给邢某甲25万元,现尚余11万元及利息未还,此笔债权其中一半应为被继承人邢小喜的遗产,杨某某等要求分割继承,依法予以准许;杨某某在西安市工商银行八府庄支行有存款269000元,其中一半亦系被继承人邢小喜的遗产,依法应予分割继承;至于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小区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室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房屋,已在被继承人生前转让并登记在邢某丙、邢某丁名下,并非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予处理。关于邢某甲辩称被继承人死亡后另有抚恤金10万余元,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该笔抚恤金的存在及具体数额,本案暂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继承人邢小喜的遗产中由被告邢某甲所借的借款11万元及截止2020年10月19日的利息33632.43元中,原告杨某某应占有的份额(含夫妻共同财产)为83785.57元;原、被告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邢某戊各继承被继承人邢小喜遗产中由被告邢某甲持有的借款中本息的六分之一份额(截止2020年10月19日每位为11969.36元)和自2020年10月20日至清偿借款之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中六分之一;二、杨某某名下在西安市工商银行八府庄支行有存款269000元,其中一半134500元为被继承人邢小喜的遗产,原、被告共计六人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即22416元。诉讼费2694元,由杨某某负担2194元,其余由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邢某甲、邢某戊各负担1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邢小喜于2020年8月20日去世,其于2016年4月向邢某甲的借款及利息的一半与邢小喜配偶杨某某名下存款的一半均属于遗产。邢某甲上诉称,其与邢小喜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但邢某甲出具的借据中明确约定利息按照银行利率计算,故对邢某甲以上所述依法不予采信。一审确认涉案债权及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杨某某所有,剩余款项由六个继承人即杨某某、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邢某甲、邢某戊法定继承,并无不妥。邢某甲主张继承的房屋,在邢小喜去世前已转至邢某丙、邢某丁名下,邢某甲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因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抚恤金的存在及具体金额,且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主张。综上所述,邢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94元,由邢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 亦 君审  判  员  赵 羽 嘉审  判  员  林   瀚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喜  平书 记 员  朱  琳  婧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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