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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登林、景明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5728docx(2021)陕0112执57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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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7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登林、景明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5728docx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登林;景明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男,1986年4月9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景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519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保险、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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