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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为、刘应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124民初3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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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601号
  • 案件名称

    杨树为、刘应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树为;刘应龙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124民初3601号原告:杨树为,男,1971月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刘应龙,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杨树为诉被告刘应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树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应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树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应龙返还杨树为设备租赁欠款本息合计11080元(本金10000元,以本金1000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5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暂计10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应龙承担。事实与理由:刘应龙与杨树为达成租赁设备升降机款项事宜。刘应龙租赁设备一直未支付款项,杨树为找到刘应龙,刘应龙一直以没钱偿还款项搪塞,后于2020年1月15日向杨树为写下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杨树为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欠款人:刘应龙”。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欠款期限届满后,杨树为多次向刘应龙主张还款,均遭刘应龙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截至起诉之日,刘应龙仍未向杨树为返还任何费用。杨树为认为,刘应龙延期还款的行为已侵犯了杨树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杨树为全部诉讼请求。刘应龙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树为经营升降机租赁,刘应龙租用杨树为升降机用于工程施工。2020年1月15日,双方就租赁费用进行结算,刘应龙出具一张欠条交杨树为收执,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杨树为人民币壹万元正。2020年1月21日,杨树为通过微信向刘应龙催要欠款,刘应龙答复“明天应该能到”。次日刘应龙并未付款,此后杨树为多次催要,但刘应龙一直未付款。上述事实有杨树为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应龙欠杨树为租赁费10000元的事实有杨树为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本院对杨树为要求刘应龙支付设备租赁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应龙承诺2020年1月22日付款,但其未按期支付,给杨树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刘应龙应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刘应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应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树为租赁费1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树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5元,由被告刘应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清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程 静书 记 员 秦 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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