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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白云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7执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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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522号
  • 案件名称

    白某某、白云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米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白某某;白云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米脂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7执522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白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7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云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白云某向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偿还借款80000元。二、由被执行人白云某承担本案执行费11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白云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支持,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白云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扣划被执行人白云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米脂县管理部账户****2431内的住房公积金存款80000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二、本案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白云某负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白云某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执行费11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白云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米脂县管理部账户****2431内的住房公积金存款80000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7执52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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