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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石敏敏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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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712号
  • 案件名称

    郑某某、石敏敏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郑某某;石敏敏;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办事处潇湘社区20组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石敏敏(系郑天佑、郑羽馨的母亲),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办事处潇湘社区20组(原祖山铺村六组)。法定代表人:石光群,系该组组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某某、郑某某、石敏敏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办事处潇湘社区20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街道办事处潇湘社区20组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5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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