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利、马闻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08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0850号案件名称
刘亚利、马闻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亚利;马闻澜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0850号原告:刘亚利,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马闻澜,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刘亚利与被告马闻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亚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亚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妥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常德赢创建材有限公司与石门诚信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23财保105号 下一篇 郑某某、石敏敏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