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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再祥、孔良冬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7执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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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执707号
  • 案件名称

    刘再祥、孔良冬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赫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再祥;孔良冬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7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刘再祥,男,汉族,住赫章县。被执行人:孔良冬,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关于刘再祥申请执行孔良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115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到被执行人所属地调查,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询问申请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需要发布律师调查令、悬赏公告、启动审计程序和刑事案件自诉程序等其他措施并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7执7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我院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伟审判员  谭福亮审判员  韩 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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