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4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462号案件名称
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本院在执行蓝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与梁某某、贺某某、石某某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xxxxx内的存款6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蓝田县支行账号为xxxxx内的存款6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珂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某1、刘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2民初2645号 下一篇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伏亚斌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7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