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2民初2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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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2民初2645号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某1;刘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2民初2645号原告:刘某1,女,1949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襄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潘,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青,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河北达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襄都区。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王大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彦灵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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