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红、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05执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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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05执564号案件名称
李昌红、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昌红;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05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李昌红,女,汉族,1972年9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金融大厦西侧商服1门。法定代表人:宋海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胜林,系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昌红与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605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该申请后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早已涉及多个执行案件,且该公司的银行账户、机动车及开发的房地产早已被包括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多家法院冻结、查封,故该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依法作出执行行为,虽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实现全部债权,但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和要求,已向申请执行人解释和说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达审判员 张宇薇审判员 杜 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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