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新鑫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振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3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317号案件名称
安康市新鑫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振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安康市新鑫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振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2317号 原告:刘振涛,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安康市新鑫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旬阳县。法定代表人:张艮刚。 原告刘振涛与被告安康市新鑫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刘振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振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高 静 书 记 员 李 潇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416号 下一篇 李昌红、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05执5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