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敏、冉光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恢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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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恢57号案件名称
倪敏、冉光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倪敏;冉光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倪敏,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团结路71附9号。被执行人:冉光彬,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四坪小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倪敏申请执行冉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626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冉光彬欠申请人倪敏借款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0元。被执行人冉光彬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倪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倪敏与被执行人冉光彬、安钥丞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冉光彬欠申请人倪敏借款本息9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0元,该款待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拨款后支付给申请人倪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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