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莉、卢俊海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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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492号案件名称
刘东莉、卢俊海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东莉;卢俊海;吕兴社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492号被执行人:吕兴社,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83号。被执行人:刘东莉,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渭南市华州区永安城5号楼3单元5楼西户。被执行人:卢俊海,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下庙镇姜田村四组。 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20)陕05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兴社交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刘东莉交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卢俊海交纳罚金5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东莉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元已交纳罚金,其罚金已执行完毕。经网查被执行人吕兴社、卢俊海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并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卢俊海名下的银行存款332.55元已交纳罚金。其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需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吕兴社、卢俊海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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