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尊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前花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119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11998号案件名称
上海尊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前花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尊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前花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119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尊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丁前花,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106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21年9月10日之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尊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3,2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106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21年9月10日之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尊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3,2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前花银行存款人民币3,25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焕挺审判员 薛美芳审判员 殷 超书记员 谢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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