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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硬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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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949号
  • 案件名称

    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硬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硬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949号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50206MA33K0QH9K,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2602单元之六。法定代表人:杨丰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梵钒,该公司法务。被告:河北硬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0MA0EQ01B8Y,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凉城美景一期底商。法定代表人:马静静。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硬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莉婷审 判 员  王洪月人民陪审员  田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溪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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