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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臻、张维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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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2014号
  • 案件名称

    吴家臻、张维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吴家臻;张维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2014号申请执行人吴家臻,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维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家臻与被执行人张维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9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张维力向申请执行人吴家臻偿还借款17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50元,但被执行人张维力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电话告知其前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2、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维力名下的银行账户,因其银行账户被多案冻结,本案轮候冻结。3、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张维力银行无存款,工商无注册信息,车辆无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维力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管理部账户资金47000元,已支付于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维力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管理部账户。5、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张维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家臻称被执行人张维力小脑萎缩,不要求线下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维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家臻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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