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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巍峰、高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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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590号
  • 案件名称

    吴巍峰、高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吴巍峰;高善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590号原告吴巍峰,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青生,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善,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原告吴巍峰与被告高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吴巍峰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巍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善的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巍峰撤回对被告高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吴巍峰承担。审 判 员 李祖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星人书 记 员 王紫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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