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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行、毛勇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4执4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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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4执4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行、毛勇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洪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行;毛勇勇;贾春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4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行。住所地:洪洞县中心广场文化小区6号楼。负责人:郭亚芳,行长。被执行人:毛勇勇,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春生,男,1962年3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行与毛勇勇、贾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无财产信息。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晋1024执4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德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蔺 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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