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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鸿益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商洛优源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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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669号
  •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鸿益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商洛优源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鸿益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商洛优源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669号铜川市耀州区鸿益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商洛优源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鸿益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商洛优源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15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商洛优源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前支付原告铜川市耀州区鸿益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定金40万元及其他费用(诉讼费、保全费)6000元,共计406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铜川市耀州区鸿益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商洛优源生态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鸿益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鸿益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400000元,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保全费6000元及执行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鸿益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已领取案件款及诉讼费、保全费共计406000。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66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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